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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

2013-10-31 16:25|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6072| 评论: 0

摘要: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四川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接受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经过仔细阅卷,反复和当事人就事实进行沟通,详细调查取证 ...


    三、被告注销粮油直销超市营业执照是行使《承包合同》赋予的不安抗辩权以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单方面将XXXX粮泸州直属库中储粮超市连锁6店、XXXX粮便民粮油直销超市一、三、四门市的工商登记予以注销,致使原告因无经营资格而经营不能,造成严重损失。事实上,被告采用注销营业执照的手段是基于原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丧失商业信誉,导致整个承包管理失控,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中有关不安抗辩的规定而采取的中止合同履行的紧急手段,是一种变相的通知行为。此外,采用注销执照的方式,也是被告在原告方商业信誉丧失的情况下,为避免国有资产面临损失的紧迫情况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因而该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之中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由《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一种保护措施。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该抗辩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载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的……〞,另外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纵观双方《承包合同》的履行状况,在被告依约先行提供了相关直销超市经营场地并垫付资金采购了相关货物后,期待的是原告认真经营,扩大被告品牌影响力并收取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用。但是原告在接受超市后所作出的数种行为却是严重违反了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更由侵吞国有资产之嫌,其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殆尽,被告所期待的合同收益面临完全无法达到的危机。被告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采用注销营业执照行为警示对方,用行动性通知要求对方履约,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通观整个履约情况,原告商业信誉的丧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关闭监管窗口,逃避被告资金监管;

    原被告双方在《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甲方(XX粮)有权监督乙方(XX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但不参与、不干涉乙方的日常经营。〞同时该条第二款第一项又规定:〝乙方需要商品,由甲方采购提供。〞意即被告需要垫付资金为原告采购商品供其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运营资金的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以专条的形式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移交了直销超市的经营权,并且应原告的要求垫付资金采购了货物。相应的,被告也向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收银设备,用以监控直销超市资金流转情况。但在承包过程中,原告却单方面关闭了被告用于监控直销超市运营情况的收银端口,致使被告对承包超市的运营情况一无所知,《承包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能形同虚设,这无疑使国有资产的安全遭受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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