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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

2013-10-31 16:25|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6066| 评论: 0

摘要: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四川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接受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经过仔细阅卷,反复和当事人就事实进行沟通,详细调查取证 ...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四川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接受被告XXXX粮泸州直属库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经过仔细阅卷,反复和当事人就事实进行沟通,详细调查取证,并经过本案庭审质证辩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经营的XX粮超市连锁6店不属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粮油便民直销超市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超市之一,与本案没有关联。

    原被告双方在《粮油便民直销超市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第一条第一项中明确约定被告将粮油便民直销超市共4个门市发包给乙方经营。后原告因自身原因并未接受被告方发包的江阳区大山坪直销超市2店。原告现时仍在经营的XXXX粮泸州直属库中储粮超市连锁6店不属于《承包合同》约束的范围,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是原被告双方的其他合作关系,不应在双方《承包合同》争议范围内解决。

    二、被告认真履行了双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己方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在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后,被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根据合同要求,被告在第一时间向原告提供了符合营业条件的店铺及相应的设施,让原告能及时的以〝XX粮便民直销超市〞招牌进行营业。在供货环节中,被告严格按照原告的要求,全额垫付相关货款向原告经营的星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货品,即便该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的正常价格,这有效的保证了直销超市的货源问题。由于原告缺乏存放货物场地,被告又向其提供了仓库用以堆放货物。为了在承包业务上给予原告支撑,被告还将自有的解放牌货车配与被告使用,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为原告承包的便民直销超市发展提供帮助。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未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足额向其提供500万元的货物,导致其承包的直销超市无货可销,只能自行向第三方采购货品,该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

    按照双方《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被告仅仅负有代为采购原告所需货物的责任,而在该条第三款第三项又进一步约定,当货物总资金在500万元以内的,采购货物的品种及数量由原告全权决定。基于上述条款,被告根据原告的委托采购了相应货物,显然已经如约履行了自身的义务。通观整个《承包合同》,并未有任何条款要求被告必须足额向原告提供500万元货物供,因而原告所谓的违约事实缺乏合同依据,系对《承包合同》相应条款的曲解和对事实的歪曲。

    综上,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尽到了自身的义务,达到了双方约定的要求,积极的承担了〝后台支撑〞的作用,并无任何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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