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一审判决中,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判定被上诉人返还车辆并驳回上诉人赔偿请求。本案中上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对侵犯物权的损害赔偿规定,一审法院在认定川AB5822号车辆的所有权关系以及被上诉人的占用事实后却没有适用该条款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这一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有误,理应更正。 四、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次诉讼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非法占用上诉人车辆。多年来,上诉人为取回自己的车辆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最终于2013年4月9日在派出所的帮助之下找到了被占车辆,但由于被上诉人拒不归还车辆并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才发生了本案诉讼事实。 可以说,本案的发生是被上诉人一手造成的,一审判决最终认定了上诉人对该车的所有权,但却判决上诉人承担一半诉讼诉讼费用,这显然于法无据。被上诉人理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自己引发的诉讼承担自身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特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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