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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律师实务——关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及有权要求连带共同保证的其他 ...

2013-8-7 16:19|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1940| 评论: 0

摘要: 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及国际金融危机的波及,一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公司企业融资贷款时,为降低贷款风险,往往要求公司企业委托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一些因经营不善的公司企业还款 ...

[要点提示]

    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及国际金融危机的波及,一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公司企业融资贷款时,为降低贷款风险,往往要求公司企业委托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一些因经营不善的公司企业还款出现困难时,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会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在履行代偿责任后如何维权,可能会出现相对方适格主体(如其他保证人只向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保证担保,而未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等情形)、适用法律、追偿或清偿技巧等情况,如何更好的行使请求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以下的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定义]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在民商事审判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先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的债务由与债务人有某种法律关系的其他第三人加以清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案情]

    201035日,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四川XX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XX、张XX分别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四川XX公司的一年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34日,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因四川XX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要求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在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就李XX、张XX是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李XX、张XX未为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若要求其承担责任较为困难;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确认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XX、张XX系共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判决中也可明确若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由其他保证人按份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第二种意见诉至人民法院。

[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作为融资担保方的律师,需注意以下追偿或清偿技巧:

    一、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 追究共同连带保证的其他保证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三、 融资担保公司维权中最有利的一种方式:可在代偿之前与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融资担保公司在取得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债权后,就可直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要求其他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而不是补充清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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