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某某与政府拆迁指挥部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经过双方二次清点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存在犯罪中止、未遂等情形。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嫌疑人等其他股东所开设的XXX市种鸡场涉及拆迁补偿问题,拆迁安置补偿在多数情况下本来就需要双方的协商、交涉,最终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从而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从对XXX的询问笔录第50、51、52页可以看出:XXX市种鸡场法定代表人在此次拆迁补偿中负责与XXX线拆迁补偿指挥部协商!并且所作出的最终补偿是根据XXXX市种鸡场提供的《关于XXX市种鸡场种鸡、商品蛋鸡数量的更正说明》及《XXX市种鸡场商品蛋鸡清点清单》这两份说明进行补偿的。何某某于2012年X月XX日提供《XXX市种鸡场商品蛋鸡清点清单》,并于2012年X月XX日提供一份更正说明。 犯罪中止或未遂条件是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本案中,何XX等人的一系列行为属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犯罪。具体到2011年X月开始与鸡场进行商谈赔偿事宜,直到2012年X、X月份签订合同,时间长达一年多,指挥部既然不认同何某某在清点时报的数,也不认同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清点结果,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双方仍然是在一个商谈的时间内。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又认定何某某在X月份第一次报量、清点中存在诈骗,那么政府为何仍然与何某某继续商谈,并且双方最终敲定了确切的数字,政府的做法意欲何为? 从本案看,侦查机关从其起诉意见书上都描述为“企图”骗取!并且毫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诈骗事实!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 综上,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嫌疑人之行为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涉嫌犯罪。没有证据证明之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诈骗钱财的故意,嫌疑人何某某的行为不能证明诈骗事实存在,故不构成诈骗罪!敬请享有“全国优秀公诉团队”殊荣的XXX市检察院慎重对待和处理此案! 辩护人: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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