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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2013-9-30 16:01|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3829| 评论: 0

摘要: XXX市人民检察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在本案嫌疑人涉嫌罪名被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并没有增加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证据证明嫌 ...
XXX市人民检察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在本案嫌疑人涉嫌罪名被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并没有增加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何某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故其不构成诈骗罪。

一、本案的性质为一起普通的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讨价还价”,何某某的行为根本不能定性为犯罪行为。
首先,拆迁是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主体平等,在本案中的嫌疑人何某某与拆迁指挥部属于平等的主体,嫌疑人有权利就投资的XXX市种鸡场所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提出自己的条件。
其次,根据案卷嫌疑人讯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书面证据等反应,XXX市种鸡场5个股东同意政府拆迁,也对政府工作进行了支持。那么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同意政府拆迁并不意味要按政府定价补偿,也需要政府对损失进行充分的补偿前提下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最后,包括嫌疑人在内的5个股东对XXX市种鸡场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自上个世纪创业做起,花费大量的心血,现要买断其养家糊口的收入来源,嫌疑人等人在拆迁补偿谈判过程中提出要求理所当然。

二、拆迁指挥部人员对XXX市种鸡场的财产享有强势认定权,相应负有清点义务,其应当对清点结果的真实准确或者不真实准确承担全部责任!
1、根据XXX办(2010)XXX号中共XXXX市委办公室、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XXXXX线XXXX市过境公路改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显示,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的指挥部成员名单达30余人,而根据相关规定及该拆迁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对被拆迁单位的财产清点应派人到现场清点,清点准确的种鸡数量。
2、根据XXX、XX等人的询问笔录,拆迁指挥部在派人清点如此规模的种鸡场时严重失职,本该亲自前往的人员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前往,而前往的XX及刚参加工作的XX严重不负责任。
3、何某某既无清点义务,又未书面报具,仅只粗略报了鸡的大致数量,而最终的确切数字是需要指挥部派来的人员进行清点并记载。在该次清点中,何文平等人没有义务对鸡的确切数量负责。
一句话,通过刑事程序将XXX、XX等人的失职行为的后果转嫁给处于弱势交易地位的被拆迁补偿安置方何某某来承担,岂不是是非颠倒吗?!

三、何某某等人在指挥部清点时所报约数量并未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何文平也不构成诈骗罪。
XXX公安局,本案侦查机关在询问XXX问到:
问:根据该养鸡场的清点内容,正常认真的清点需要多少时间?
答:如果我和XXX正常认真清点该养鸡场的鸡的数量,最少也要三天以上,可能时间还不了这么多天。
问:为什么你要用简单的粗糙的方法来对种鸡场的财产进行清点?
答:以前别的几次也未逐一清点,也是为了赶时间。
警方也谈到,一般人都能看出来报的数量与实际巨大差距,为何清点工作人员不予以反驳?况且,在XXX等人的清点之前,已经有指挥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种鸡场进行过实地了解,并与何某某等人交涉拆迁补偿相关事宜,何某某等人的种鸡场鸡舍并未拒绝向相关工作人员开放。而很明显就能看出鸡的数量的情况下,指挥部工作人员仍然只做记录,完全非何某某能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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