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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租房的所有权应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2013-9-30 15:31|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3047| 评论: 0

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直属机关XXX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诉被告贺某房屋租赁纠纷上诉一案,我接受被上诉人XXX幼儿园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经过仔细阅卷,反复和当事人就事实进行沟 ...


三、上诉人应付清自2012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房租以及此后直至完成腾退之日的租金。
上诉人没有按幼儿园的要求腾退房屋并一直占用至今,自2012年5月起再未就该房屋向缴纳任何费用,严重损害了幼儿园对该财产的收益和管理。按该房屋正常的租金600元/月计算,贺某理应付清自2012年5月至起诉之日共11个月合计6600元房租。由于被告至今仍占用该房屋,因此其还应支付起诉后直至完成腾退之日的租金,具体数额以实际腾退日期为准。

四、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上诉人所称的房改问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XXX街28号1幢2单元6号住房从1997年租与上诉人之母冯某某开始就是单位为照顾老职工而采用的低价租赁办法,该房屋所涉及的是单纯的房屋租赁关系。被告辩称房屋是幼儿园房改遗留问题,但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房屋与冯琼华应享受的房改房有关,相反,所有证据显示争议房屋与上诉人所称的房改是完全不相牵连。房屋租赁纠纷和房屋所有权纠纷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被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存有疑问,应另案提起诉讼进行确权,与本案无关。

综上,被上诉人所陈述的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在租赁关系解除后强行占用房屋的行为严重阻碍原告对房屋的正常安排,使园内急需住房的员工无法得到相应安置,这种行为即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践踏,更是对社会公正的罔闻,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求请法官充分考虑并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支持原告请求,还社会一个公道!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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