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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收条性质的认定

2013-9-30 15:26|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4210| 评论: 0

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张某诉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接受上诉人史某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代理人经过仔细阅卷,反复和当事人就事实进行沟通,详细调查取证,并经过本案庭审质证辩论,现发表以下代 ...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一审判决中,金牛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95000元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是针对借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史某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借款关系,故使用该法条有明显错误。既然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样不适用于本案,由此可以看出金牛区人民法院的适用上述法条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诉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法官充分考虑并采纳代理人的意见,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还上诉人同时也还社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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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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