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对方赔偿幼儿园因按照合同预计竣工时间而作出的前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学生配套设施及服装、场地考察费、新增教职工费用)以及按期履行租赁合同后幼儿园可预见的合理收入等; 3、基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需要,以上的损失可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对幼儿园进行补偿,补偿额度可控制在5万元以下(对方延期履行一年,参照合同总违约金55.75万元计算)。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本律师向贵单位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单位处理该租赁合同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雪韬 2013 年 7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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