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而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实施后会产生合理回报。并且,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阀门生产企业,在签订协议时也有能力预见相应的合同回报。同时,协议签订至今已超过两年,该项目实施能够产生相应的合理回报也符合经营常理,而被告未履行其生产、销售义务,致使上述合理回报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该损失。 另外,在贵院审理的(2010)成民初字第87号张官云诉四川川力只能阀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案情与本案相同。只是该案投资总额为100万元,而本案投资总额为2200万元。贵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投资总额、利润分配、协议期限及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张官云可得利益损失为6万元。因本案与该案区别仅投资总额不同,因此,建议本案认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2200万(本案投资总额)/100万(该案投资总额)*6万(该案可得利益)=132万(本案可得利益)。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132万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维权费用7.92万。 因本案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可得利益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聘请律师起诉至法院,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支出该笔费用,因此,该笔费用也属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委托代理协议》(证据9)第四条规定,律师费按实际收款额的6%支付,因此,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为132万*6%=7.92万元。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维权花费的律师费7.92万元。 四、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在向原告支付相关损失、费用后,其拥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可得利益132万元、支付律师费7.92万元,各项合计:139.92万元;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朋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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