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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某诉某阀门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2013-9-30 14:43| 发布者: huamin| 查看: 3879| 评论: 0

摘要: 原告张某某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 ...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经过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为了进一步支持原告的起诉,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我在此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它指导生产的技术资料和专利产品模型。被告违约不履行生产专利产品的义务,造成原告无法获得合同预期利益。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爆管自闭阀发明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性质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该合同“前言”第2、3条明确说明合同的签订背景—被告希望从原告处获得实施爆管自闭阀发明专利的许可,原告同意许可被告实施爆管自闭阀发明专利。同时,合同第四条第2款对原告获取收益的性质也作了明确约定—原告以发明专利在新组建公司占20%的利益分配比例,而不是以专利技术作价的形式入股,并不承担任何亏损和对外债务的风险。以上合同约定非常清晰的表明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非被告所说的技术合作合同。另外,根据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被告负责组建新公司,并负责生产、销售中的所有工作。第七条第7款约定,原告仅负责保证专利技术的可靠性,并根据被告需要到被告现场指导生产,并且,因此产生的差旅费均由被告承担。该条约定进一步说明了原告不负责新厂任何管理工作,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

二、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第一条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关资料和产品模型(证据4),并保持专利权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证据6、7),按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故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在庭审中声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技术资料导致其无法实施专利技术“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被告及其员工黄斌出具的收条已可证明原告按约交付了技术资料(证据4)。虽然被告否认收到2010年3月24日黄斌出具的收条中的资料,但被告在2010年4月10日收到的光盘内容中包含了2010年3月24日收条中的资料,因此,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实施专利的所有技术资料,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1、2、3、4款约定,被告应在合同订立后负责组建生产、销售爆管自闭阀产品的公司、申请国家各种支持以及项目做大后融资贷款等,并最迟在合同签订六个月内开始试制专利产品。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生产专利产品,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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