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因《补充合同》无效,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通过合同取得的履约保证金30万。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虚构其在文星镇有项目的事实,通过与申请人签订《补充合同》骗取申请人保证金30万元,该合同因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因此,被申请人应当退还申请人保证金30万元,请仲裁庭支持原告仲裁请求。 申请人代理人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朋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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