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的大幅增长,相关主体在处置债务人财产之时,通常会选择网络拍卖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作出相关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因此,在实践中,对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操作极不规范和统一,存在很多随意性。笔者根据自身实务办案经验和日常总结,简要阐述了目前管理人采取的主流网拍模式和特点,并加以深入分析网拍存在的典型问题,最后提出相关改进方案。 一、当前破产财产网络处置的主流模式、优势及特点 (一)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成为现在的主流趋势及其优势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拍卖主体,分别是法院、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协会。但是很多人逐渐意识到,拍卖主体不统一,容易使竟买人产生误解,缺乏相应的纠错机制,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究竟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恐怕需要进一步探讨。 2019年1月18日,在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保定天威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南输变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股权在阿里拍卖平台被成功竞拍,此次拍卖开创了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自主处置破产财产的新路径,在网络拍卖上实现了管理人是破产资产处置主体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了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和维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模式就是目前流行的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 因这种模式具有使管理人可以自主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开设发拍账号、发布并处置破产财产、充分行使“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法定职责的优势,使得“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成为现在的主流趋势。 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管理人作为出卖人,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网络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进一步肯定了管理人作为拍卖主体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独立发拍的模式,法院不再就管理人拟公示的拍卖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由管理人独立履职,法院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协助。这样不仅有利于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督促债权人会议充分行使监督权,还有利于合理划分管理人履行财产变价职责与法院监督之间的界限,使各自权责一致,角色定位回归到符合破产立法本意的合理范围内。同时突出管理人作为财产出卖人的主导作用,强调其调查和披露义务,并且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作用,使破产网拍在起拍价、保证金、拍卖次数及降价幅度的确定等方面相比司法拍卖更为灵活便捷。 破产程序的成本是世界银行对各经济体“办理破产”进行评价的重要内容,而财产处置成本是破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拍卖具有开放性、公开性、便捷性的特点,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对破产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提高债权回收率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委托拍卖费用约为拍卖成交价的5%以内,施行网络拍卖后将会大大降低甚至完全节省该部分成本;通过大数据搜集和算法应用,网络拍卖能够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推介,让潜在的竞买者及时获取信息,有利于提高拍品成交率,缩短财产处置时间。 破产财产通过网络成功拍卖处置,对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具有标志性、突破性意义,为信息化背景下破产财产的高效、便捷处置提供了司法样本,有助于破产财产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得到最佳价值体现。 (二)管理人独立进行破产网拍的特点 笔者分析了破产拍卖的相关公告,发现当前管理人独立发拍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拍卖主体特定化 2018年12月12日,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功入驻阿里拍卖平台,开启了管理人可以单独入驻网拍平台的先河。 2.公告时长不统一 现阶段的破产财产拍卖,从管理人发布公告到第一次开拍,公告时间长短不ー,时间短的不超过十天,时间长的可达一个月。 3.同一案件债务人的同类财产处置时间不统一 针对同一案件债务人的同类财产,管理人在处置过程中,有可能会分批次前后进行处置。 4.折价比例不统一 经笔者查询有关数据库发现,在破产财产流拍后,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第二次拍卖,没有统一的折价比例,有的是在评估价基础上打七折,有的是打八折,即使是同一省份同一时间段的不同案件,折价比例也有所区别。另外,在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过程中,有的管理人甚至在第一次拍卖时就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折价,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 5.保证金比例不统一 在拍卖公告中,管理人要求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比例大多为起拍价格的20%,但是笔者经分析发现,竟买主体在报名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比例并不统一,而且有的比例远远超过20%。例如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要求对起拍价格为1500元的财产缴纳500元的保证金,比例高达33%。 6.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 对于破产财产的拍卖,大多可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处置,但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很多低价值资产,对该部分资产,评估费用可能会大于实际价值,因此管理人在定价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例如对于都是商标的产品,浙江和广东就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浙江地区的起步价基本上为3000元,而广东地区最偏宜的起步价仅为3元。 二、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拍卖公告期长短不ー,可能会阻碍一些有实力的群体对标的物进行竞买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拍卖主体在淘宝网上发过公告后,对于第一次拍卖时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有的是间隔一个月才开拍,有的仅仅间隔不超过10天,例如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的过程中,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公告,第一次开拍时间定于2019年5月7日,扣除五一放假时间,公告期间过短,如果竞买人在竞买前,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查物,留给竟买人的时间很短,此举很有可能会导致竞买人过少。 (二)延时制度不合理,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 延时制度一般指在拍主设定的结束时间后程序会自动延时5分钟,在这五分钟内,买方仍然可以应价竞拍,如有人应价,则拍卖从应价时刻起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没有人应价,则拍卖结束2019年4月19日,广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广西某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某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网拍,经过7335次竞价,7215次延时,最终以206079元成交。此次竟买,因为阿里拍卖并没有规定延时暂停时间,致使各竞买人经过几夜鏖战,历时4天4夜,才得以成交。此举无疑是对竞买人的一次严峻考验,如果竟买人不能在正常延时时间内竞买出价,将很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最终变现的价格,不能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三)管理人通道设置不合理,不需要提交有关会议决议资料,缺乏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阿里内部破产拍卖的相关规定,现在管理人仅需准备《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临时账号网银截图和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申请入驻拍卖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该制度虽然使管理人入驻拍卖频道更加便捷,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效率,但同时面临的问题是缺乏对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事前监督机制,在目前破产管理人保险责任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错误处置债务人财产,将会对债权人以及债务人都带来不可逆转的巨大影响。 (四)法院监督机制丧失 如前文所述,在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下,管理人入驻拍卖平台,不需要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的有关决议,势必导致事前缺乏监督机制。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某一竟买人和管理人互相串通合谋,对网拍的时间、价格进行协商,势必会影响其他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处置。 (五)缺乏对网拍平台的监管,佣金收取缺乏法律依据 在司法网拍流程中,淘宝网仅起到网络竞价平台供应商的作用,不收取所谓的“佣金”,且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而对于管理人入驻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淘宝网需要收取千分之五的服务费,虽然该费用收取比例远低于传统的拍卖机构所收取的,且有利于提高淘宝网的服务质量,使之物有所值,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对网拍平台进行监管,如果在淘宝网形成垄断市场后,其收费比例是否会一直维持不变,是笔者所担心的。 三、破产财产网拍处置的改进路径 (一)加强破产财产网络处置法律体系建设和操作规范设计,纳入统一管理轨道。 破产财产处置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彻底扭转破产财产处置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给予充分指导和有效约束。特别是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资料的明确界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格的科学评估和竟买人拒不支付而导致重新裁定等诸多问题的处置。另一方面要针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的操作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规则,明确真实地指出破产财产网拍处置标的物的优缺点、主要问题及可预见的各种瑕疵等,对于破产财产网拍处置标的物尚未处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违约等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展示,以使竟买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提高网络拍卖操作的便捷性和造明度 总体上讲,目前我国网络市场环境不尽如人意,由于立法、执法及整督等相对滞后甚至缺位,相关职能部门责权利不清且交叉执法监管严重,拍卖标的物集中于住房、机器、厂房、设备、车辆甚至土地等需要大笔资金的客户群体,年轻人群占据网络市场主导地位却将大量有实力的潜在竟争者置于网络市场之外,导致破产财产网拍处置很难实现预期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成交。因此,必须简化破产财产网拍处置流程,提高破产财产网拍处置页面的操作便捷性,尽可能促使每一位竟买人能够通过PC、手机、电话等多种平台、终端和方式参与到竞买,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竞买流程指导及操作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详细的操作步骤展示,使网络拍卖以最简捷、最透明、最人性化的方式参与到网络竟买中,不仅能够把网络竞拍工作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也能够促进竞买人及时有效地购买到最具潜力和价值的商品。 (三)强化对管理人以及法院的网络拍卖培训力度 破产财产的网络处置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拍卖,其具有独立的操作流程,法院或者有关管理人协会应召集有关专家对管理人以及法官进行网络拍卖知识培训,解决部分管理人以及法官不会操作网络拍卖平台的问题,使法院和管理人更深刻的认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四)建立健全网络拍卖信用体系 目前网络暂时无法保证委托人和竟买人的参拍安全,一且竟买人拒绝付款,管理人和平台几乎不可能追究毁拍人的责任。虽然,在浙江绍兴判决首例破产拍卖多人悔拍纠纷案中,管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了毁拍人的责任,但为此付出的成本势必也是巨大的。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网拍处置并非尽善尽美,相反它还存在诸多间题,为了各方能更好的监督网拍过程,使债务人财产能够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权益,规避管理人履职的风险,必须要完善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体制,而监督机制的完善则有赖于法律规范和制度配套。
|
蜀ICP备10206154号-1|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室|访问人数: 蜀ICP备10206154号-1
GMT+8, 2025-5-4 19:30 , Processed in 0.05454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