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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工作方法之浅谈

2019-12-19 10: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41| 评论: 0

摘要: 摘要: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就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其第一项职责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千 ...

摘要: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就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其第一项职责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千头万绪,如何做好这一工作又事关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得不慎。接管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复杂性和及时决策的系统工作,现仅就接管中的交接工作一些做法的进行梳理。

管理人被确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依法完成查阅法院卷宗、刻制公章、确定或建议确定中介机构、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申报债权公告、初步调研破产企业情况和举办接管会议等工作。在这一期间可以说是时间短、任务重。在理清债务人企业情况后,繁琐而又需要细致的工作就要开始进行,那就是企业的具体接管工作,这是一项法定的接管工作。[1]

下面笔者按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主要几个方面,把接管中交接工作进行一个整理。

一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文书资料

() 公章类的接收

债务人向管理人交接的就是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部门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全部印章。

交接前管理人应通知债务人对接人员收集全部印章,全部印章在A4空白纸上留样。是否为备案公章,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说明,必要时管理人还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提取债务人印章登记备案的印样,核对一致性。

全部印章的留样和管理人公章留样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并按照法院要求公告。

() 证照类的接收

交接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报关证、贷款证等。

证照的交接,管理人应当事前了解行业证照特点,不要遗漏,事前的交接清单交流中,要充分的交流。不同类别企业对于不同证照的关注度不一样,重点证照一定要交接。如一家大型施工企业,但就各类行业证照就有30种左右,要区分总公司与子公司资质证照主体。

() 财务资料的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由于管理人一般为律师事务所,破产中也一般需要审计,管理人在交接前的调查中发现资料较多或存在识别专业困难的,建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办理交接。

管理人接收财务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掌握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切实采用合理的财产保卫、保管和使用措施。完整的财务资料能够使管理人更好的管理破产企业、为下一步的破产清算、重整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为管理人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提供基础信息[2]

财务资料的交接过高貌似简单,实则繁琐、漫长和复杂。年代久远的财务资料还存在保管不善、轻拿轻放的要求,必要时要做劳动保护(如佩戴口罩等)。对于管理人的人员管理和工作进度的时间安排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

财务资料接收后,要与实际的企业生产情况、资产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对比,是为下一步破产清算、重整做准备。管理人如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3]

() 债务人劳动用工资料的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等。

在接收工作中,管理人要对每一名职工的档案中的所有资料进行登记,对职工档案中的文件缺失情况,向债务人了解并记录。管理人应特别注意职工档案记载的名字、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在参加债务人企业工作时间起算时间、工作岗位、工种等信息。

职工档案在社会保险法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事关每一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极易导致信访事件的产生。职工债权的处置中的信息公开的基础也来源于每一份档案的梳理。

身份证号码的核实确定,为后续区社保机构调查职工社保缴纳等情况做准备。职工出生时间的确定,关系到社保机构对职工退休的办理[4]。在参加债务人企业工作时间起算时间,关系到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5]

上述很多工作虽然没有破产法上的实际意义,管理人仍需谨慎对待。

() 诉讼(含仲裁)资料的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简介、诉讼所处阶段等,并按案件明细,收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涉及诉讼的各类资料的移交。管理人在交接过程中要收集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进一步了解情况。

() 其他文书资料的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及各类决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

二接管债务人的资产

() 不动产的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等。

这一接收工作要与证照的接收进行对比,必要时还要去登记部门的登记进行核对。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管理人接收工作要对土地、房屋和在建工程,要一一进行查看,需要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陪同。现场查看工作十分必要,不察看现场,无法掌握真实和客观形象的信息。2. 建议管理人的主要经办人,甚至是管理人负责人亲力亲为。3. 土地和房产往往是债务人的最大资产,管理人查看现场一定要有债务人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有时工作人员的口述会与书面材料不符,不符的原因管理人要查清。4. 管理人的查看土地和房产的过程中也是为下一步的拍卖、重整做准备。

() 动产的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备等。

1. 此项工作应由债务人的财务人员或仓库保管员按照企业会计帐册、设备、存货库存清单等资料记载内容提前制作盘点表,管理人依据盘点表与债务人进行现场实物清点。管理人在此环节往往会消耗巨大的人力、时间等成本,极大可能会影响破产程序的进程。为此,管理人应提前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就工作方法的交流尤为重要,根据将盘点表按一定逻辑制作完成,管理人要提前熟悉相关财产的信息,稳妥与效率相结合的把接收工作做好。

2. 要做好接收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及时准备劳保用品。

3. 管理人接管车辆等交通设备时应将交通设备的发票、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票证、车船使用税完税证一并接管,如有需要管理人可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档案。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于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进行核对。

4. 特殊物品的接收,管理人要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如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其保管和处置一定符合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对于民用爆炸物品一直是严格管制的,现行有效的是20140729日开始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该类文件一直可以追溯至19571129日国务院批准的同年129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需要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需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为犯罪行为[7]。今年为建国70周年,公安部专门部署了专项行动要求坚决铲除各类涉枪涉爆安全隐患,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8]

5. 化学品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品的处置要在环保部门的要求下,由专业单位处置。化学品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事的是易制毒化学品(如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该类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销毁和使用均进行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9]。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构成犯罪[10]

() 货币资产、票据和出资凭证的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基金、债券、股票、非公司企业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伙型(或合同型)联营投资权益等。

银行存款的接管,除资金外还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社保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密码;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指外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外部保证金存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存的房改售房款、社保账户等。对外投资合同、协议、货币、实物、技术等出资情况和股权证书等相关投资证明资料应当接收。必要时管理人要与相关金融机构或部门进行核实。管理人要申请人民法院将对外投资股权及时办理冻结,防止转让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这一工作要与财务资料的接收相结合。

()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接收

这一工作在财务资料和合同文件是关联在一起的事项,在此单独列出,是因为这一工作非常重要,债权人和职工债权人会很关注这一工作。

三与接管有关的其他事项

() 接管债务人的时间

关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具体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接管债务人工作作为管理人破产工作中重要环节,没有接管工作的完成,其他工作无从谈起。管理人还需要注意各地方法院的专门规定,有的要求自管理人被指定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11];有的应当自管理人被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12]

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经书面报告法院或取得许可,接管期限可适当延长。

() 接管工作过程中的一些准备工作

1. 交接工作在法院主持下的接管会中,一般是做简易交接,仅就营业执照、公章等进行交接。后续接管由管理人和债务人具体完成。

2.管理人接管过程,一般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困难,管理人要在交接前的做足企业情况了解,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其工作方法做一定的预判。管理人还需要了解法官是否愿意采取强制措施促进接管工作的完成。

3.接管工作过程要摄像和拍照。必要时要聘请公证机关公证。

4.管理人接管工作中要与债务人交接工作人员多交流,无论是否有用多获取与企业有关的信息,某个信息可能会对破产工作中的某一个事项起关键作用。

() 接管工作后的安排

接管工作工作过程中,要结合所接收的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安排安保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 接管工作十分重要

破产法的核心工作是管理人把债务人财产公平有序的向债权人分割的制度。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又是理清债务人财产的第一步。成功的接管债务人,是后续破产程序顺利开展前提。20197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从103115条对于破产案件做了13条之多的规定。其中有大量篇幅是有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中介机构在财产处置中的责任和财产状况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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