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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引 | 格式合同条款无效情形

2019-5-16 12: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7| 评论: 0

摘要: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加,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日益常见。只是很多时候大家达成的是口头合同罢了,但在很多场合还是涉及到书面合同的签订,这种情形下,在书面合同上不可避免会出现格式条款。现为大家分析下合同中格式条款无 ...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加,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日益常见。只是很多时候大家达成的是口头合同罢了,但在很多场合还是涉及到书面合同的签订,这种情形下,在书面合同上不可避免会出现格式条款。现为大家分析下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格式条款的相关定义及要求。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上规定,是法律对于格式条款进行的特别要求。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订立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的,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订立格式条款时应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三)、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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