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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正式认定,律师有权“以房查人”或“以人查房”

2018-9-13 14: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08| 评论: 0

摘要: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调查债务人以及离婚案件配偶一方的财产线索,经常需要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档案信息。房产登记机关往往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了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 ...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调查债务人以及离婚案件配偶一方的财产线索,经常需要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档案信息。房产登记机关往往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了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为由,拒绝律师的查询请求。

20189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3行初79号判决,对该问题的处理予以明确,认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绝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2018223226日,律师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査询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律师未能提供被查询人的房屋坐落信息,违反《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向律师提供房屋査询信息。原告遂将房产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登记机关拒不履行律师申请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案件争议焦点

律师“以房查人”或“以人查房”的要求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绝向原告陈思、蔡荣凤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有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完成与委托事务有关的诉讼事务。

房产登记机关所依据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登记机关应当适用法律位阶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向律师提供房屋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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