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公司回购股权后减资中的5大法律财税陷阱

2018-7-25 14: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5| 评论: 0|原作者: 公司法匠人

摘要: 一、公司部分股东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你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问题的请示》(渝工 商文[2002]58号)收悉。经 ...

一、公司部分股东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你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问题的请示》(渝工 商文[2002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成立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出资的;或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等比例减少出资,或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但申请变更登记程序及变更后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数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提示部分股东减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公司依法收购股东股权的,应当办理减资程序。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三、法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四、自然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公司回购股权;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是视同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被投资企业以非货币向减资股东支付对价的税务处理。

被投资企业,用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东减资的支付对价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综上,公司有权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但应当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蜀ICP备10206154号-1|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室|访问人数: 蜀ICP备10206154号-1

GMT+8, 2025-5-5 08:41 , Processed in 0.04930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