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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大全

2018-1-11 16: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18| 评论: 0|原作者: 刑事正义

摘要: 【贪污贿赂案件】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十六、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

  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

  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三十四、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十五、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408条之一)

暂无法定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六、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三十八、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三十九、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一、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十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十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十五、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六、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十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2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四、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

12

鲜花

握手

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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